香港区选启示录(三)
政府官员未明选举意义
(25/11/2003)

林绮慧 撰文

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和公平方式进行。然而,在选举期间,政府派出的选举官员却有无上权力,往往是官员说了便算。决定的过程不透明,做法也不尽公平,容易造成 “一言堂” 情况。

香港市民行使的投票权,在选管会和政府眼中是政府给予市民的赏赐,多於是公民应享的权利。

今届区议会选举在23日举行,当日选管会接获1,479宗有关违反选举指引的投诉,当中78宗是投诉投票站工作人员。在观塘坪石选区落败的林森成指,该站选举主任偏帮对手陈鉴林。林森成并指陈鉴林在开票箱时,用手掏出选票违反规则,当时情况被一间报章的摄影记者拍下。他并投诉选举主任,将一些有其他笔迹的问题选票计算在内的做法不正确。

陈鉴林解释说,因为当时自己站在票箱旁,眼见票箱太重,所以协助选举主任将票箱内的选票掏出。他强调当时只是自然反应,并指当时无人对其做法提出反对。林森成则指当时曾向选举主任作出投诉,而陈鉴林亦即时无再协助掏出其他选票。

对於陈鉴林以候选人身份打开票箱及掏出选票,有否违反规例,选举事务处并无正面回应,只不着边际地“重申”根据法例,在点票站内或邻近范围,任何人行为不检,或不遵从投票站主任的任何合法指示,即属违法。

选举主任和投票站主任因为要处理很多琐碎事务,选举当日大部份时间都在票站或总部办公室内工作,对於投票站及邻近范围的实际情况并不清楚,但在外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任何问题,则需要这些官员作决定,所以往往闭门造车,有时甚至妨碍选民投票。

譬如在乡郊地区,助选团习惯用汽车接载选民到投票站投票,尤其是长者。由於投票站外范围被划为禁止拉票区,所以这些车辆不可停泊在投票站外,只可以在外围路边上落客不准停留。原本一些长者及伤残人士可以舒服地乘车到投票站,结果要缓慢地步行前往造成不便。

有选区的候选人向投票站主任反应,要求让一些车辆接载老弱伤残人士,方便他们行使投票权,竟然不获受理,直到最後有人提出这未能协助伤残人士,触犯歧视伤残人士条例,有关官员才如梦初觉,准许车辆驶到投票站门外。

有些官员对选举条例亦不十分熟识,根据法例,在被划定为禁示拉票范围内,可在建筑物内放置不动选举宣传品,但有投票站主任却要求在禁示拉票区内的业主,自行拆除所有宣传品,否则违反法例云云。

选管会原本要将今次区议会选举缩短,提早在晚上7时半结束,结果因公众反对,以及有人计划以法律途径,控告当局剥夺其投票权,选管会主席胡国兴才向公众妥协,维持选举时间至晚上10时半。投票日的表现证明,晚上7时半至晚上10时半是投票高峰,但胡国兴在事实面前仍执迷不悟,坚持原先打算正确。

由选管会及选举官员们的表现,可以看到他们仍存有一种心态,认为选举是政府给予市民的,需要按照他们所定的路线去进行投票。他们似乎还未明白,投票权是市民的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的赏赐。政府在选举中的角色只能是确保选举公开、诚实和公平地进行外,还有提供方便协助市民行使投票权的责任。董建华领导的香港特区政府,亟需补一补民主基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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