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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與高層博弈(廿七)
這十條建議中,最具爭議性的當數第九條。該建議認為:“中央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注意與地方政府溝通,取得地方有關部門的支持。”“拿不准的重要稿件,要請主管部門看一看。” 必須指出,過去不少重要的大案,例如遼寧劣質奶粉案,廣西南丹錫礦透水事故,遼寧有毒豆奶案,上海周正毅案等,在地方都遭到宣傳部門封殺,若不是有中央媒體到地方調查並揭露真相,涉案人等隨時可以逍遙法外。 有中國記者認為,假如這項建議最終落實,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打了招呼,則一切調查都不可能,而把“拿不准的重要稿件,要請主管部門看一看”,更是等於扼殺了輿論監督。有人又關注到,一些中國的地方勢力似乎是得到某些中央領導的支持,他們害怕腐敗行為被中央媒體揭露,於是想盡辦法收緊控制媒體。 可圈可點的是,《瞭望》的文章也不點名指出:有一些黨政機關及某些負責幹部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意義認識不足。文章認為,某些幹部“過於擔心新聞輿論監督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因此總是左顧右盼,顧慮重重,怕這怕那,缺乏勇氣”。 該文又不點名批評“某些負責幹部”,指他們怕新聞輿論監督會“影響團結”、“傷害同志”;怕揭露問題、批評缺點會“給黨抹黑”、“給國家添亂”。有的則因為自身有短處、有瘡疤而懼怕批評。 《瞭望》補充:抱有這樣一些認識,自然不會主動拿起新聞批評這一銳利的思想武器,自覺運用輿論監督這一有效的民主形式。 事實上,有關的所謂“主流意見”,立即引來“李長春自打嘴巴”的猜疑。原來,2004年4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在看望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組全體人員時指出,曾親口說:“輿論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事實上,有關的所謂“意見”,肯定是違反了中國中央領導的精神。2004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中強調,要堅持以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緊緊抓住易於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綜合運用黨內監督、國家專門機關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2004年4月26日,李長春也曾出席了胡錦濤主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當時胡錦濤再度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各項監督制度建設,把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緊密結合起來,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胡錦濤當時指出,把輿論監督作為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建設內容,確保“權為民所用”,將輿論監督作為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重要保障,作為建立市場監管體系、金融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有一種意見認為,假如有關建議落實,只証明了一點,就是李長春對胡錦濤的講話是陽奉陰違。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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